昌平区民政局为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政府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体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规定;拟定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抚恤、社会救济事业等经费和预算外资金;负责财务审计和民政系统、乡镇民政数据的统计工作。
3. 负责指导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委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勘界和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4. 研究拟定本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社区居委会的规模调整,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5.负责救灾、救济、扶贫工作;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接受、分配捐赠和援助的救灾款物;建立和实施城乡低收入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及其他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孤儿、弃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6.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的伤亡优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生活;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7.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本区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8.负责按政策接受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指导军地两用人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9.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庆服务、收养登记工作。
10.负责组织老年人文体活动、老年优待证办理等工作。
11.负责殡葬管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墓地、丧葬用品网点的审核、监督、管理;殡葬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12.负责接运遗体;审核死亡原因证明;整容、火化、骨灰寄存、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管理工作。
13.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遗属、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工;军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遗属生活待遇及服务管理工作。
14.负责军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遗属生活待遇及服务管理工作。
15.负责新办福利企业、变更的审核、验收、发证;年检认证;机动车辆养路费免征手续;退税的协调等工作;福利企业年检、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咨询等工作。
16.负责收养的孤老烈属、伤残复退军人、烈士遗孤的生活和医疗保障、思想教育、文体娱乐、军民共建等服务管理工作。
17.负责陵园墓地的管理与销售。
18.负责福利彩票的销售与管理;募集公益金;代收代缴万元以上获奖者个人所得税;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等工作。
19.统筹规划、研究全区的社区服务工作;对全区社区服务部门进行认证、年检、考评、指导、培训、示范、服务等工作。
20.负责求助人员的认定,住站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日常管理,站内人员的疾病救治及重要时期的集中救助等工作。
21.负责组织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制度的实施、低保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镇(街道)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城乡低保和社会救济的事务性工作。
22.负责我区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的接收和发放生活费、报销医药费等管理服务工作。
23.依靠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纽带,以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家庭为依托的捐赠网络;负责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仓储、消毒、整洗、包装、丰富和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做好对区爱心家园的管理和镇爱心家园的业务指导工作。